某甲,33岁,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1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还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上前查看,发现乙还有微弱呼吸,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派出所以上的。 县级以上的。 地级以上的。 省级以上的。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愤而自杀身亡。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
某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15岁)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郑付给徐200元,正欲离开时,在宾馆门口被查获。民警小鲁和小孙经出示警官证,宣布对郑和徐口头传唤,郑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小鲁和小孙分别用手铐将郑、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询问,并补办了传唤证。根据郑和徐的交待,县公安局分别对两人决定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郑不服,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其哥哥作担保,其治安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徐服从处罚,到拘留所执行拘留并缴纳了2000元罚款。
2009年4月1日晚12时许,某市市中区北环路派出所接到出租司机张某报案,称其出租车在北环路加油站附近被一歹徒抢劫。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目击群众指认,4月4日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在一地下车库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4月5日上午,该派出所李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刘某刑事拘留。4月6日晚8时许,办案民警赵某、王某对刘某进行了首次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民警赵某认为刘某不如实交待,多次打刘某的耳光,并罚刘某跪在地上。4月11日,公安机关提请市中区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市中区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市中区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继续关押刘某,并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