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804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2. 法的效力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必须和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
3.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答案】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通过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4. 司法解释
【答案】(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
(2)立法解释是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有:①解释主体不同。司法解释的解释主体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立法解释主体是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
授权机关。②解释内容不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立法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制定的法律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
5.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6. 新法优于旧法
【答案】新法优于旧法是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则之一,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这只有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就是说,新法不能优于比其位阶高的法的效力。
7. 准用性规则
【答案】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即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当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参照、援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如诉讼法中规定:诉讼程序有的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即为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实际上不是确定性规则,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8.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二、简答题
9.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
【答案】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在1840-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1)萨氏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这一学说对后世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影响颇大。1887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立法理由书即采此论,1896年公布、1900年施行的法典文本“总则”第三章第二节把“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之构件予以规定。这一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 )印记的概念,在民法学上推导出一系列上位和下位的概念,如法律上之行为(juristiseheHandlungen 或Beehtshandlung )、准法律行为(geschaftsahnlichenHandlungen )、事实行为(Realakt ), 涉法行为
(dasrechtlichrelevantVerhalten )等,构成一个非常精密的法律概念体系。
(2)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法律行为作出了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的行为的抽象。
10.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折衷原则。
【答案】(1)折衷原则的内容
折衷原则是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三者相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①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
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
③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2)中国适用折衷原则的做法
折衷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②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
a.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b.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11.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
【答案】(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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