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4.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
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5.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6. 交互计算
【答案】商事交互计算是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的商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7.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8.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二、简答题
9.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1)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三日之内报告。
(2)权益公开实际上是证券法中公开性原则的体现,它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对于公司法上的限制利益冲突原则均有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持股人持股达到权益披露比例或者实施了权益披露后,可能追求公司收购后果,也可能不追求公司收购后果,许多收购人更是追求在强制收购比例之下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从这一原理出
发,证券法中的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与权益公开相关的法律规则还有《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大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规则,第77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等。
10.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提单的作用和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是货物收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己经按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况收到了货物,或者货物己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如提单所记载的那样向收货人交货。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则上,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效力,使其成为在卸货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1.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
(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计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计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
(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
(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