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5日7时30分,××市刑警大队值班室接市动物园工作人员胡××报案称,早上6时30分,在与同事顾××进行清扫时,发现在大象区的护栏外,发现一人头东脚西仰面躺着,头上全是血,旁边一张报纸上也有很多血。于是,胡××到公安机关报警,顾××联系救护车,送伤者到市中心医院抢救。接警后,办案单位于8点赶赴现场,并于8点20分至12点30分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已由××派出所民警方××和动物园的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保护。现场位于市动物园北面大象区护栏外,西面靠近老虎区,南面临向游泳池,东面是狮子园,北面是树林。大象区有大门朝西,面积为267平方米。现场采访血迹在护栏外北面的水泥地上,面积为50厘米×40厘米。血迹旁有一张2004年2月13日的《××晚报》,报上有很多血迹。血迹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的划痕。向东勘查至狮子园,在其门口右侧的泥地上,发现粘有血迹的两个不同类型的鞋印,一只为塑料鞋底,前掌局部花纹隐约可见;另一只类似球鞋底花纹。两鞋相距25厘米。法医到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检验,被害人是一位60多岁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左侧头部后面有严重钝器伤。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歹徒报复砍伤。陈某跑得过程中,歹徒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司机拒载。当歹徒即将追上时,适逢一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被拒绝。眼看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点,将摩托车工具箱撬开,将箱内现金12000元占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此后逃往外地。
刘某于2005年6月12日晚上,利用与本村女青年王某一同下夜班回家的机会,在路上以暴力手段将王强奸。被害人立即向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认为两人系一个乡镇企业的职工,平时关系挺好,且两人曾谈过恋爱,且强奸是一对一的,比较难以认定,遂认为两人有可能是通奸。被害人不服,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乡政府已经作出处理,于是不予受理。无奈之下,被害人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认为被害人确有冤情,于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不予理睬。
巡视线路时,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均应视为带电,并应沿线路()行走。 ["A、上风侧","B、下风侧","C、左侧","D、右侧"]
未经供电单位调度的允许,严禁各用电单位进行()及以上系统的合环操作。 ["A、0.4KV","B、6KV","C、10KV","D、35KV"]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愤而自杀身亡。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