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乙公司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
B . 甲公司对丙银行的清偿有效
C . 丙银行还可分得30万元
D . 丙银行还可分得38万元
● 参考解析
考查和解程序。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本题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0%,丙银行的债权总额为200万元,20%为40万元,甲公司已支付10万元,因此丙银行只能再分得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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