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B .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2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C .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 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 参考解析
(1)选项A:有限合伙人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2)选项B:普通合伙人甲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丙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4)选项D: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