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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行政补偿

【答案】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 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2.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4. 行政复议的受理

【答案】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二阶段。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①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

②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③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

④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⑤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 地方性法规

【答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 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8. 事前行政补偿

【答案】事前行政补偿指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实施的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决定及实施行为均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前,以及行政补偿决定作出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而补偿的给付行为发生在损害过程之中或损害发生之后两种形式。

二、简答题

9.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丫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答案】(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在行政法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它们都可

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被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则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己经不再是机关,而是与其他法人一样的法人。当行政机关丧失了机关的属性,成为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时候,它们同时也获得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诉权,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法人主体身份出现时,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是认同的。但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可否以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众所周知,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这里对被告与第三人地位的置换性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取得第三人地位已于法有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2)行政机关作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卞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④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起诉复议机关时,原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⑤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时,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10.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答案】(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以消极不作为的力一式表现出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

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且具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发生。

②在程序上表现为消极的有所不为,即没有履行该作为的法定义务。既有程序上的特点一一消极地不作出或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也有实体上的特征一一不履行作为的法定义务。

并且,行政不作为中的“不为”或“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为”或履行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为”或“履行”,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其不能“为”或“履行”,且是逾期没有“为”或“履行”,如果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应视为行政主体还没有作为,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为”或“履行”,则是作为迟延,都不能视为是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能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因客观因素的约束而无法将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终端的行为,它既具有作为行为的积极性特征,又具有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态,即没有把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的行为过程终端。

(3)不作为行为与行政不能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不作为行为是由申请人申请引起,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