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综合考试(含法理学、诉讼法学)之法理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法和私法
【答案】(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传统的分类力一法。其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等。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者区别日益变小。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在于:①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②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③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 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④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2. 单行条例
【答案】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同构成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3. 诉讼结构
【答案】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诉讼结构的特点包括:①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②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③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④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4. 法的体系解释
【答案】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以及与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解释突出了法律的完整性,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解释法律条文,能够更准确地说明其意思。
5. 自然公正原则
【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①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6.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答案】(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
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
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 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
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 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 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 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7. 法律概念
【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的创设。
8.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二、简答题
9. 生产关系对于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
【答案】(1)一般意义上,生产关系对于法具有决定作用,表现如下: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法的发展,无论是法的根本性变更抑或量变的积累,在实质上都受制于一定经济关系或根本或局部的变化。
②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比如,奴隶制法是奴隶制经济关系的记载,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的确认; 人治之法是简单粗陋的经济关系的表现,现代法治之法是复杂细致的经济关系的确证。不仅如此,法的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经济关系的式样或复杂化程度所影响。习惯法为主要法源,法的私密性,法的无分化,形式化和程序化程度低等,是与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相应的古代法在形式上的一般特点; 而法的部门高度分化、制定法和判例法为主要法源、法的公开性和系统性、法的形式和程序理性的增强等,是与近现代经济关系复杂化程度相应的形式表征。
③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如果生产关系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则处于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就能有效地发挥其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法的生命力即是毋庸置疑的; 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法即便凭借国家强制力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生命力将随其所服务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丧失而丧失。
(2)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的内涵
①非绝对。即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不能被绝对化地理解为任何一项具体的立法均有与其相应的经济关系作为根据。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制约只有在根本、最终、整体的立场上强调,才是有意义的。
②非自发。即一定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不是没有主体因素参与的自发过程,而是通过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与主体主动自觉的选择创造相关。强调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决定,是在根源意义上强调法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从经济关系中直接地、自发地产生,或在社会生活中自动地实现。
③非惟一。即法律建立于其上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并非法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影响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还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国际环境、政治、哲学、宗教观点、历史传统、道德意识、民族心理、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等,正是它们与法的交互作用,构成同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原因。
10.简述我国执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内容。
【答案】(1)执法体系的内容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执法存在层级分别; 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