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侨大学专业综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法理学)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被害人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第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第四,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第五,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2. 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 刑事强制措施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4.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5. 行为保全
【答案】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根据行为保全的功能划分为确保型行为保全和制止型行为保全,根据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分为给付型、形成型以及确认型行为保全。
6.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7.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答案】(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二者有以下区别:
①取保候审分为保证人式的取保候审及保证金式的取保候审,后者需要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一律不需要交纳保证金。
②期间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会见他人; 而监视居住期间,未经监督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会见他人。
8. 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
【答案】(1)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的概念
强制指定辩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强制指定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的区别
①出现情形不同。前者必须是出现了法定的三种情形; 后者是由于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 ②启动主体不同。强制指定辩护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关启动的; 任意指定辩护则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启动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3)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检《规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