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之《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答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3.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4. 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简答题
5. 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是否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酌定予以从宽处罚的决定,没有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较为严重提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事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犯同样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 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
【答案】(1)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概念
①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①二者所属的罪种不同
聚众斗殴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卞权利罪。
②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a.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b. 从主体上看,前者的主体为16周岁以上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包括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以及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c. 从客观方面看,聚众斗殴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策划下,三人以上纠集在一起,积极参与,实施斗殴行为。这是聚众斗殴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突出特点。故意伤害罪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组成形态、人员数量,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d. 从主观方面看,聚众斗殴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新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 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在对方一边。
③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聚众斗殴罪最高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而伤害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④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论述题
7. 试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答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实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
②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a. 成本罪;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
b.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④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①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 自然事故以及技术事故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本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因此,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违反规章制度所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则成立本罪,否则要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或科研失败,不构成犯罪;
b.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②对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安全管理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他们都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同时包括那些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8. 在肯定和强调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具有明显区别的基础上,犯罪对象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刑罚具有哪些作用?
【答案】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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