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8刑事法学(含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概念分析
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答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2.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答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②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
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必须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之一。
4.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二、简答题
5.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及对定罪的意义。
【答案】(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特殊身份小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殊身份的主体,就是要通过对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要求和限定,来限制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准确有效地打击那些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危害行为及其行为人。如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此种特殊身份是挪用公款罪中犯罪主体要件必须具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因而一也就没有该具体犯罪构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存在行为人对该罪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②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例如,同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者构成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一般公民则构成第二百五十二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同是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者构成贪污罪,无此等身份的人则一般只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这类规定,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要求与否,来作为区分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③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这主要是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例如,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要求特殊主体的贪污罪的实行犯。
6.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
【答案】(1)根据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是指行贿者是为了获取这些不正当的利益。
(2)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干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应该包括:
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
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
帮助或方便条件。因此,可以将“不正当利益”的违规划分为两大类一一实体违规和程序违规。
a. 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又可称“非法目的利益”。从利益的非法性质及表现形式不同的角度看,非法目的利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利益。第二种是对特定主体在不具备获得利益的条件时获得利益,利益表现是使财富增加。第二种是特定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非法得到减免,利益的表现为通过消极减少而使财富间接地增加。
b. 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即“非法过程利益”,这是从获得利益的过程中出发,将违法的帮助和便利视为“不正当利益”。
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论述题
8. 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如何把握?
【答案】刑事责任从产生到实现,大致可以分为产生、确认和实现三个阶段,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存在一些争议,下面对此问题具体分析:
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否是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从何时开始,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刑事责任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 刑事责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第一种意见最为合适。理由如下:
(1)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随着犯罪而产生,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同时自然产生刑事责任。
(2)行为人犯罪后,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刑事责任客观上已经存在。
(3)从刑法的规定看,刑事责任的开始总是同实施犯罪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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