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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南大学法学院587法学综合4之民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物

【答案】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

(5)物须有独立性

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2. 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

(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

(2)雇工经营;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3.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

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4. 合同的体系解释

【答案】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卜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5. 排除妨害请求权

【答案】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形成的妨害,而且妨害应当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另外,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6.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7.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业主的管理权。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包括:①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②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简答题

9. 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答案】(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含义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①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②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①一般人格权包含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定利益。

②一般人格权优先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因此,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但这种界定由于建立在个体的价值观念之上,所以其范围会因此略有差异,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将无法消除。一般人格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个别人格权的渊源。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创造个别人格权的母权,新的人格权都是由此一般人格权中剥离而独立出来的。从法律逻辑上说,它要优先于特别人格权,这种关系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相类似。

10.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