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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法律的事件驱动主义

关键词:法律;事件;风险;变法;方法论

  摘要


中国的立法过程存在一种零散事件催生法律的立法现象,但一直没有引起关注。运动式执法、轰动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无一例外)、突发公共事件(既包括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也囊括了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极端人权事件(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和个人维权事件)和重大国际活动(中央政治会议、重大经济活动和大型体育赛事)均催生了大量法律。零散事件催生的法律具有一些不同于普通立法活动的因素,对于这种立法现象的分析,对透视中国由事件驱动的立法,阐释其运作的逻辑提供理论基础。

直觉和逻辑分析构成了判断事件概率的两种方式。对于小概率事件的社会反应,常常会出现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的偏差。事件越容易引起人们的联想和记忆,危机造成的损失越大、集聚程度越高,危机主题的能见度越清晰,人们对事件概率的定位往往越高。事件概率的判断还与个人的经验有关,当事件与个人体验高度重合时,事件概率似乎就已经高的无以复加了。对事件的标签化,使得事件传播更为迅速,也更难消除对事件的负面社会评价。强烈的社会情感导致人们更加关注事件的最差情形,而不太关心这种最差情形发生的概率。零散事件引发的反应偏差,让不引人注意的社会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并最终引来制度企业家的立法动议。

法律缺失并非总是轰动社会事件发生的“最近因”,却常常因为零散事件的发生被推上风口浪尖。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将立法作为实现法治的路径的思维定式,导致法律数量剧增但社会矛盾和纠纷数量不降反增;当法律成为众矢之的时,特定法律就失去了作为其实施基础的社会信任;影响广泛的社会事件需要立法者和政府作出回应,而法律有时就成了履行职责的产物。将“法律缺失”作为“问题根源”的做法,以法律的完备性和执法者的无私性为前提,但这两个前提都是不成立的。“法律缺失论”体现了对法律的信赖,但过于夸大法律的力量。

零散事件催生的法律具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出台如此迅速的制度是从哪里来的。对于制度的形成过程,存在立法建构主义和立法经验主义两种典型的理论。制度方案的可能来源有三个:制度企业家一直在倡导从未被采纳的制度建议;立法者已经提上日程,但尚未获得立法通过的制度草案;以及偶然的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从制度上提出的应对方案。制度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价值可接受性、费用合理性和决策者是否认同。制度方案并不总能获得所有立法参与者的认同,“方案”成为“制度”,需要争取到足够的支持者。

轰动事件一旦发生,公众、专家、媒体和政治家通常都会参与到变法的讨论中来。公众对问题的讨论有别于专家,往往不是基于专业知识和统计分析,而是基于直觉。专家与普通人相比有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但专家并不总能就变法事项达成一致,而且专家也并不总是对的。媒体对事件的关注侧重于追求新颖和轰动效应,公众的关注往往是媒体追踪报道的动力,专家的“点评”则为媒体提供了倾向性报道的依据。大人物的介入,对于变法进程有时具有明确方向甚至定分止争的作用。变法与否是一个意见协调的过程,各方参与者都在寻求最大公约数以达成变法的主流意见,努力达成变法共识。

偶然事件的发生,使得长期未得到关注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在事件的归因过程中,法律的“缺失”或“不健全”被视为诱发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需要对立法作出调整,变法由此提上立法者的议程。在解决问题的进程中,为“问题”提供应对方案,成为制度方案形成或搜寻的指导因素。在获得化解问题的多种制度方案后,不同方案的倡导者为各自方案进行游说和说服,最终占优的制度方案因成为主流意见而胜出,并打通立法道路上的决策障碍。

法律的事件驱动主义作为中国立法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和组成部分,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了系统性影响。法律的事件驱动主义致使立法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立法的可预期性受到减损。由于在特定事件中“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被放大,法律在资源配置上倾向于保护弱者而非平等对待。紧随事件的立法在事件归因上则具有明显的就近趋势,将距离事件的发生在时空上最近而非最直接的因素,归结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在零散事件的驱动下,法律在条款的具体设定上,表现为就事论事,即将“堵漏”作为立法的条款确定的依据,法律的普遍性被忽视。然而,法律的事件驱动主义有助于的帮助立法者甄别海量信息,将立法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迫在眉睫的立法议程之上,防止立法者的注意力被淹没在细枝末节的嘈杂信息的汪洋大海中。

法律“变革”的“渐进”模式表现为,在隐藏“变革”意图的基础上,采取“蚕食”的方式,努力减少变革阻力,通过连续不断的变革,最终实现改革目标,但这种模式在中国却被误读为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的法律“变革”过程既缺乏/无意隐藏统一的改革目标,也不是一个连续向前的变革过程。“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试错”模式,与“渐进”模式的运作逻辑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即便将“摸着石头过河”宽容的解读为只是由于望文生义而误用了“渐进”的语词,它也无法概括中国“变法”采用的模式。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制定出来的法律,只占中国法律的少数,且只是“变革”初期在信息能力不足的制度环境中变革者所青睐的方式。中国“变法”并非单一模式,是一个多种模式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变法”需要方法论的指引,可供选择的方法论有目标导向方法论、随机行走方法论和问题反推方法论三种。目标导向方法论主要有突变主义和渐进主义两种决策模式,随机行走方法论主要是试错决策模式,问题反推方法论则形成了垃圾桶决策理论、三溪流决策理论和间断均衡决策理论。中国的“变法”需要根据变法事项的需要,灵活运用三种决策方法,采取立法规划确定立法框架、拿不准的立法事项“摸着石头过河”和事件驱动主义查漏补缺的立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