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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比较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异同。

【答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相同点

①自治权的设立。民族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都由我国全国人大以法律确认和授权。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两种自治权设立的法律依据。

②自治权的属性。民族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为单一制下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中央授权,是派生性权力。

③自治权适用地域和行使者的属性。民族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适用地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它们无权脱离中央或宣布独立。自治权的行使者一一民族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都属于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

(2)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区别

①自治权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自治程度相比较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而言,体现了较高较强的自治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的行使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自治程度相比较民族自治权来说,则属“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行政管理权。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小同的立法机关及终审法院,同时并存小同的金融、货币政策,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可见两者的自治程度不能同日而语。

②自治权产生的基础不同。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的民族关系问题,为了反对民族分裂、保障各民族平等,让少数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且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依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而分级设立,它们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设置具有对应性。而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产生,则是为了解决我国历史遗留的问题,即针对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具体情况,为以和平的方式逐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且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我国政权机关的设置不相对应,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③自治权行使地域的社会性质不同。民族自治权的行使是在我国大陆地域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民族自治权行使时遵循的原则和所要体现的精神,也必然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人

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则是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域内行使。特别行政区虽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但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该自治权的行使,虽不具备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但仍表现出在权力行使和运作过程中互相制衡与配合的特点。

2. 怎样认识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答案】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1)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族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权利的保护。

(2)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3)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有几种类型?

【答案】民族自治地为一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依行政地位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域; 自治州相当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域; 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区域。 依民族构成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分为三类: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者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云南双江拉枯族仇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4. 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

【答案】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 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保护财产权历来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对宪法进行修改时,把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体现在宪法第十三条: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财产权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财产权为人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奠定基本的物质条件。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是市场经济秩序正常化的基本前提。

5. 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 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6.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语焉不详,你认为这一现象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应如何改进?

【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规定语焉小详是小合理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性规定。然而,权限划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既包括行政权力的层次性划分,又包括行政权力的功能性划分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总原则是不够的。

(2)改进意见:

①明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而为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

②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限范围,从而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③规定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的机构和程序,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具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④制定专门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在维护单一制的前提下,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各项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⑤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现有的职权作双向的调整,建立一个“中央集权一地方分权”的混合模式。这里既有放权的问题,又有收权的问题。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坚决地集中。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务,一定要充分地放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应以在坚定维护和保证中央的权威,强化中央的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摩擦为“度”。

7. 最近几年我国对原有行政区划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如合并乡(镇)、村,设立重庆直辖市等,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1)我国的行政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