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1999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法学基础理论1999
一、试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25分)
[解答]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但我们讨论权利时一般指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力是伴随着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生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一般是指国家权力,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社会力量和特殊影响。
“权利与权力”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的一切其他问题都是由这一对问题引申延展的。 首先,我们说权利与权力是相互联系的。这表现在:
(1)权力并非完全独立于法律权利之外的东西相反,它是权利的衍生形态,或者说是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权利与权力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既互相制约,又功能互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发生转化。
其次,权利与权力是有区别的。
(1)权利与权力的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定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体。国家权力主体即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实施者。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因而,可以把人民称为权力的原始主体。接受人民委托的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当然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是抽象概念,权力的行使都是由具体的公民个人来进行的。而权利的行使主体则为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法律要求不同。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并且行使权力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力主体被赋予权力,他们代表人民的意志去行使权力,而不能自由选择是否去行使。但是,权利主体在大多数情况—F 可以放弃其权利,行使权利也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责任。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说自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
(3)推定规则不同。权力只以法律明文规定 (限权) 为限,不允许对国家权力作扩张解释和推定。权力是使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权力人意志的社会力量和特殊影响,所以必须是国家明确授予的,否则势必造成权力泛滥,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权利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在一定的原则前提下可以从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原则以及事实状态中推定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当然,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一般是指法定权利。
(4)运行方式不同。国家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为伴,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可依法使用国家强制力。权力的行使是要求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他人并一定会主动服从,必要时必须动用国家强制力。权利的运行则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即使主体权利受到侵犯不能实现时,也不能对相对一方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这种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和直接依法使用国家强制力是根本不同的。
(5)自由度不同。从权力的角度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行使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否则即构成越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力仅以法律规定的为限,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权利则不同,一般来说,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但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行使。这就意味着公民行使权利其自由度是很大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6)社会功能不同。权力的社会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的治理。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其目的在于运用它来使社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以便于权力主体顺利地完成其分内工作。要注意权力的行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