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财产保全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③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 诉讼行为能力
【答案】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当事人能力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认为,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关系相当于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不具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无法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某种活动的实际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时起具有,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4.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2)两者的联系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表现在: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源于民
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能力也因此被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各国法律均把公民的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产生的依据。
(3)两者的区别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指两者的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或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法律将某些民事权利利益赋予给当事人,如胎儿的应留份,死者的著作权等,但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资格。
5. 主张责任——证明责任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所承担的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的责任。
②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2)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前者是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放弃主张,也可以行使主张,这是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后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小利结果。
②主张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明责任则要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
6. 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诉讼承担,也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诉讼承担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它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不同于法定的诉讼担当。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则由其继承人参加到诉讼过程中承担诉讼权利与义务。
(2)二者的区别:
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他人的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且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其诉讼担当人的地位让其实施诉讼,以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利益
①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担当发生于诉讼开始之前,因为法律规定或者他人委托,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行使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承担发生于诉讼过程中,承担人参与到诉讼过程承担
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二者发生的根据不同。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他人的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且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其诉讼担当人的地位让其实施诉讼,以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利益;诉讼承担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而发生当事人变更,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发生当事人变更。
二、简答题
7. 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关系。
【答案】诉权是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二者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联系
①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权利的基础,民事诉权决定民事诉讼权利;
②民事诉讼权利由民事诉权派生,以民事诉权为核心,是民事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区别
①民事诉权具有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民事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民事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民事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③民事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8. 试诉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并分别举例说明。
【答案】(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带证明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
(2)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简介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方般强于间接证据,运用它来认定案件事实也较为便捷。问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一方面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 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3)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原始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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