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2诉讼法学(刑诉、民诉)之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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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刑事强制措施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2. 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3. 不起诉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
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4. 刑事拘留
【答案】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为:
①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②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③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5.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二、简答题
6. 怎样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该程序有何变革?
【答案】(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_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经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③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即它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虽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诸多特殊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而是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程序,即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核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依法改判。
7. 简述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及属性。
【答案】(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⑤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属性
①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就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出席法庭支持控诉。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执行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批准逮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以及其他检察职权。
②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检察官,它不是与被告人对等的当事人之一方,而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除了具有控诉职能以外,还要负责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8. 简述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答案】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1)拘留和逮捕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a.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b. 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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