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 . 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 . 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 . 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参考解析
(1)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选项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4)选项D: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两回事儿,选项D的表述将二者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