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受载期限
【答案】受载期限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船舶到达装运港准备装货的期限。如出租人的船舶未在受载期限内到达装运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船舶因不可抗力未到达除外)。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2.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3.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的获利手段是事先获得公众尚不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待该信息公开后,再进行相反的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4. CFR
【答案】CFR (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特点是:①卖方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包括装货费用和根据运输合同(不限于定期班轮)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向买方承担。
5. "77国集团”
【答案】"77国集团”是一个为扭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被动地位而成立的经济组织,于1964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依然受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影响。为反对超级大国的控制、剥削、掠夺,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表决权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从而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成立“77国集团”,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
动,不断取得重要成果。
6.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答案】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即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7. 适航责仟
【答案】适航责任,是在国际海上货物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之一,指承运人须负有保证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具体含义包括:①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良好状态,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安全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8.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答案】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即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且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何为《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答案】《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体现在公约的第4条,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先权原则适用的范围《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公约也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2)优先权申请人范围及申请的前提条件
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3)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4)证书与优先权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申请发明人证书也产生优先权,其条件与效力与申请专利证书一样。
10.什么是非关税壁皇? 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案】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
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包括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繁杂的通关手续的规定、苛刻的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标准、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措施以及自动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各种名目达上千种之多。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1)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
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 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3)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11.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及运作程序。
【答案】(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风险,如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商业风险,但最令投资者忧虑的是政治风险,亦称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再次修订该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此后,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投资保险制度,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①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或保证时,首先应按规定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如美国要求投资者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规定的格式,提交政治风险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②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申请后,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所投保的投资是否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否已经东道国批准或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利、投资的形式及投资所在东道国是否合格等。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可签订投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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