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2.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3.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 中国法制史
【答案】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5. “权能分治”学说
【答案】“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是指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
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又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6. 《天朝田亩制度》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建政纲领及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蓝图,虽以法典形式正式颁布,但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7. 瓦克夫制度
【答案】瓦克夫制度是指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一。
瓦克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8. 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马锡五同志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其特点包括: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二、简答题
9.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
【答案】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以及“官当”制度的设立就是突出表现。
(1)八议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2)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10.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商代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具体阐述如下: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它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11.简述唐朝时期的司法原则。
【答案】唐律刑法司法原则有以下七种,分别是:
(1)“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中没有累犯的确切概念,但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累科”制度。唐律的累科以犯罪被告发和判处徒刑已发配者作为要件。唐代对累科采取“各重其后犯之事”的处罚原则。唐代对累科的处罚,既注重后犯之罪,又兼顾前犯之罪,从而反映了中国古代累犯加重原则的固有特点。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唐代统治者认为,老、少、废、疾等犯罪,是因为“皆少智力”的缘故。因为他们“不堪受刑”,所以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教唆上述犯罪者,则采取处罚教唆者的原则。但要求所有赃物必须偿还,以维护封建国家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3)自首原则
唐代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是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对于自首者,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