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2002(A)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2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 卷
专业:经济法学 考试科目:经济法
方向:
注: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答题,答案一律无效。
一、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试析经济法的独立。(30分)
答: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它从传统法律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有其深刻的经济、法律原因。法律部门的产生于社会的发展阶段具有大致的对应性,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刑法为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商法繁荣、行政法发达,垄断时期经济法产生。事实上,正是垄断时期的经济和法律状况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了条件。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法独立的经济原因
在西方传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作用与自由竞争、自由选择、自由贸易几乎是同义语。政府被认为不应干预经济的运行。国家或政府只能是“守夜人”,执行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以及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这时的国家职能主要表现在政治和行政方面,基本不涉及经济方面职能。但是在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的情况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出现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市场的缺陷表现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引发了垄断,完全的垄断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分配不公引起了社会问题。这要求有外力进入自由经济运行过程。政府由此便逐步承担起日益广泛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充当起公平竞争的裁判者、社会矛盾的调节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和市场缺陷的弥补者。 在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通过计划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政府是万能的。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也逐步表现出其弊端。为了迅速、健康的发展经济,也必须改变政府大而全的职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这样,政府也必须转变职能,由过去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这是经济法独立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传统法律部门的局限性是经济法独立的法律原因
法律作为记载和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定形式,与其产生的经济原因互为因果。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模式。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曾经存在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完全的市场模式和命令经济模式。与这两种经济模式相适应产生了两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一种法律形式保护资源占有者对资源的自由利用和交换,此时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以保障个体自由意志为内容的民商法体系。同时,为了确保政府对经济的最小干预,确立了以约束或限制政府行政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严格限制政府对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干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此种法律模式的重要信条。而另外一种法律模式与由国家设定资源配置的框架,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的命令经济模式相适应,表现为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计划法体系。
然而,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两种法律模式均存在局限。在民商法体系下的法律无力解决因市场自发配置、经济个体盲目选择和逐利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个体盈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行为,由于传统行政法严格限制政府行政行为的范围的原则相矛盾。传统的计划法忽视和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严格的限制公民和法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急需新的法律制度调整,于是产生了在理念和宗旨上不同于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和计划法的独立的经济法部门。
【参考资料】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二、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试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25分)
答: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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