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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答案】

2. 简述流转税的特征和种类。

【答案】商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流转税附加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的主要特点:

(1)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服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

(2)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影响的变化,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

(3)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和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4)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二、论述题

3. 试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案】(1)物权与债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险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仟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

权时,物权优先; 二是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上,不存在的“无名物权”。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按照《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还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火和物权的产生。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据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而他物权的期限一般也比债权的期限长。

4. 试评析“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

【答案】(1)“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他们分别指出:“经济法是超越公法、私法之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域”。“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存,且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着,人们很难把它们简单地归入公法或私法任何一类中去。……应该承认这是在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形成的第三法域,而经济法就是这一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

法。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己经处于社会法的一部分的地位”。“如果将法部”,按‘私法一社会法一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

(2)对“经济法属于第二法域”观点的评析

①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有些学者以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为“理由”,得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结论。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这是符合实际的。问题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有些学者得出上述结论表明,他们实际上是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多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经济法规范,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中还有大量经济法规范。经济法是由全部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组成的,只要是经济法规范,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属于经济法的范围; 反之,凡不是经济法规范,即使它们是以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它们也不属于经济法的范围。

②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由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组成的第三法域。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因此,不能将经济法归入公法或私法,应该承认经济法是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不能把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概划归公法或一概划归私法,这是有道理的。问题是,把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视为经济法中存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这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这是不正确的。还应该指出,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不因为存在于同一个或同一类规范性文件中而改变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能组成第三法域。

③不能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或社会法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经济法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但是绝不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违反阶级分析的方法的,是片面的。

④不能认为“法律三元结构”的观点是科学的。

有的学者认为,在“三元社会结构”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三元结构”,经济法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在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现代社会中,认为法的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只维护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社会法是不可取的;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按其是否具有隶属性进行划分,只能划分为服从关系与平等关系,按照“对象论”只能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而不可能有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对于法域三元论的观点,有些学者早就指出:“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三法域的观点是欠妥当的,即三元论的观点是不尽如人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