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620法学基础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愿原则
【答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②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2. 债
【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 合同的体系解释
【答案】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卜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4.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5.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
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6.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二、简述题
7. 简述存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各项规定的内容。
【答案】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13条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相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小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许多规定都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规定的。 a.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成立合伙企业、担任代理人、可以进行民法上规定的所有的民事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合同法》中第9条将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c. 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在第69条和70条规定委托代理的终止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中均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
《合同法》第101条在规定提存的条件时,也规定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和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其行为能力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
a. 监护制度的确立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5条、16条、
17条和18条等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当nh}-.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时的救济制度。
b.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却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界定为无效,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赋予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进而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c.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a. 监护制度的确立。《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5条、16条、17条和18条等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时的救济制度。
b.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c.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仟。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8.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