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收敛、沉降、肃杀等性质或作用的事物,归属于() 木。 火。 土。 金。 水。
具有生化、承载、受纳等性质或作用的事物,归属于() 木。 火。 土。 金。 水。
"虚则补其母,实则泻其子"治疗原则的确立,其理论依据是五行的() 相生规律。 相克规律。 相乘规律。 相侮规律。 制化规律。
根据五行生克规律,其错误者是() 木为水之子。 水为火之所不胜。 金为木之所胜。 火为土之母。 水为土之所胜。
不属于"证"所包含的基本内容的是() 病情轻重。 发病原因。 邪正关系。 病变部位。 病变性质。
根据事物属性的五行归类,东方、春天、酸味及青色归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