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昌大学869专业综合(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2)两者的区别
①当事人能力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言抽象出来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
②正当当事人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某人可能是某一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但在另一诉讼中却未必成为正当当事人,有当事人能力者未必是正当的当事人。
2. 起诉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均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与进行。
3. 执行回转
【答案】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程序的必要的配套制度。
4. 间接反证
【答案】间接反证,是指通过间接事实的证明,就某个主要事实存在发生事实上的推定情形的,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证明了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从而妨碍主要事实推定的过程。在证明活动中,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因而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只得提出若干间接事实来证明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则通过提出并证明另一些间接事实,以推翻
关于存在待证事实的主张。以上证明中,双方用的都是间接证据,一方用的是间接本证,另一方用的是间接反证。
二、简答题
5. 简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答案】(1)特别程序的含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2)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②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
③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判决、裁定。
④审判组织特殊。
按照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⑤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无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可依照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⑥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⑦免交诉讼费。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申请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还应该注意该程序的其他特点,即审理时应该贯彻职权审理、书面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原则。
6. 百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案】(1)自认的概念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2)构成要件①自认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并且是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②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③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④当事人所作的是对己不利的陈述。
7. 试析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时限制度。
【答案】(1)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
①一定的期间。举证期限的存在必定依赖于一定的期间,期间的长短可以由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期间一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便产生约束力,当事人须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
②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扩大的直接损失。
(2)设置举证时限的理由
未规定举证期限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①影响了法院的办案率;
②使得诉讼中常常出现“证据突袭”;
③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④有损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3)举证时限的确定
①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时限的确定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实施。实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时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终了之时即为举证时限届满之时。
②不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时限的确定
第一,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