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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33法学综合基础二(刑法总论、民法)之民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清偿的抵充

【答案】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2. 实践性合同

【答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己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3. 不安抗辩权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义务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4. 遗嘱继承与遗赠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

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者遗赠物。

5.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6. 相对权

【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7. 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8.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二、简答题

9.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答案】(1)①丙与丁之问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②理由。租赁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此案不适用以下两个条款

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出租。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丁,违反了《物权法》规定,故丙与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故本案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③我国《合同法》,合同有效的条件有:

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本案中,丙丁签订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①采取房屋作价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②具体房屋由谁取得,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③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采用房款竞价的方式确定,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 并根据房款数额将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给予其余二人补偿。

10.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案】(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

①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②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二者的联系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属于遗产转移的方式,都是由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取得的遗产。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二者的区别

①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