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 有罪。 无罪。 罪轻。 罪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是()。 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证言。 赃物估价鉴定。 视听资料。 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赵某、钱某合伙诈骗李某人民币2万元,某县公安局甲、乙、丙、丁四名侦查员共同办理本案,其中()需要回避。 甲,是赵某的父亲。 乙,是李某的哥哥。 丙,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收下赵某送的红包2000元。 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接受钱某父亲的宴请和两条香烟。
某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系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 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可以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