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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大学法学院621综合课1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1)对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①缓刑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一般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进行考察,社区所属的司法局对社区的考察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②考察对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考察的内容

a. 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

b. 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

c.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d.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缓刑的法律后果

a. 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其条件为: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

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J 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犯罪分子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b. 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 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

(2)对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日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为:

a.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b. 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

c.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③假释的法律后果

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b.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小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小法行为,而且这种小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己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

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③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力一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④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⑤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3.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特征表现在: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所以在实务中对事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①重婚者。“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以及事实婚姻关系。

②相婚者。“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仍可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是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女昏罪。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①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②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