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A类题宪法、行政法、刑法)之《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
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各的核心因素。
3. 集合犯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包括:
①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4. 赦免
答;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答案】
5.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
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二、简答题
6. 集合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1)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日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构成条件
①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集合犯虽然是行为人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且通常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如非法行医罪,虽多次非法行医,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一罪,但行为人即使非法行医一次,情节严重的,如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③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这就是说,“‘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正因为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行为规定为一罪,所以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行为,仍然只能构成一罪。例如前述的非法行医罪,虽然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为,仍只构成一个非法行医罪。
7. 什么是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的意愿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并加以归类,并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排列而成的刑罚序列。
(2)刑罚体系的特点
①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主刑与附加刑分别包括若干刑种,各个刑种所造成的剥夺性痛苦的内容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给予有效、合适的制裁。
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单一刑种的局限性。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全部由轻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轻重衔接,结构严谨,如拘役与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种,但期限却是衔接的。
②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刑罚体系由轻重不一的刑种组成,主刑与附加刑都有轻有重。这使得刑罚体系有宽有严,宽严相济。确立这种刑罚体系,目标是通过贯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预防犯罪的实效。
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轻重不一,故刑罚种类必须有轻有重; 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都不利于预防犯罪。
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
b. 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
c. 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 d. 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子世界立法趋势。
e. 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
同时,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刑罚力一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 第二、仟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 第三、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8.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答案】(1)含义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教唆犯罪的行为,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具体些说,就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尸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行为。
(2)两者之间的界限
①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③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
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④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⑤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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