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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100册。至2009年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册,至该年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200册。 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再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 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列车运行中发生哪些情况应使用紧急制动阀?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设,证明: (1)f(x)在其定义域内单调增加; (2)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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