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后来乙公司把从甲公司买到的一批化工产品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关于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化工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当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批化工产品是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 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时,乙公司以认可该批化工产品的质量的,则甲公司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甲将2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 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原告与被告就争议案件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无须征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同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上诉应取决于一审判决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故意攻击背部是犯规行为。
挂靠于甲公司的个体户乙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2005年8月,乙某参加贸易交流会时,与丙公司签订了儿童玩具购销合同。此后,乙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电汇了5万元定金,丙公司如期交货。后乙某拒绝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丙公司在与乙某及甲公司交涉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已分立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即丁公司与戊公司。丙公司如果起诉,作为被告的是()。 甲公司。 乙某。 丁公司。 戊公司。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特点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