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711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区际司法协助
【答案】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是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内国司法协作,其范围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2. 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异议之诉系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3. 再审程序
【答案】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4. 代表人诉讼
【答案】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①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
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 民事抗诉
【答案】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共性条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对象的限制。
②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6.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的时候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只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7. 执行客体
【答案】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8. 司法协助
【答案】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司法协助实质上是一种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提供的司法便利或者帮助,因此,互惠互利原则是落实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从国际社会通行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范来看,各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关于向国外转递诉讼文件或委托书的途径;②关于受托国家履行司法协助的条
件;③受托国家履行委托的程序;④被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委托书的文字;⑤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
二、简答题
9.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明确证明对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及阻碍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
a.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b.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c.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②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
a. 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如关于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等;
b. 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如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否存在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等。
③无需证明的事实
a.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b.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又称为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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