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30国际法专业综合(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2. 国际商会仲裁院
【答案】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于1923年设立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国际仲裁院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国际仲裁院的委员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解决商事争议的专家组成,委员独立于其国家或地区委员会行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就受理案件的性质而言,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3. 平安险
【答案】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基本的险别,它原则上对单独海损不予赔偿,但也有例外。保险人对平安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是:①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②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③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④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⑤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⑥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5. 委付
【答案】委付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制度之一,指在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②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附条件的委付为法律所禁止; ③保险人对委付予以接受; ④被保险人须转让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6.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7. 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依照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仟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地位不一样。在依法仲裁中,他们地位是裁判者,判断是非的中立者; 而在友好仲裁中,他们是协调者,更类似于调解员; ②适用法律规则不同。仲裁员或仲裁庭在审理实体问题时,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则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或在当事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总之要以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实体法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是否进行友好仲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地法的许可。未经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得采用友好仲裁,同时,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不得不受仲裁地法的制约,如果仲裁地法不允许友好仲裁,就不得适用。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友好仲裁,必须考虑到仲裁地法的规定。
8. foreign element
【答案】foreign element即“涉外因素”,是判断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具体包括三个力一面: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力一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②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上述二个方面只要其中之一涉及外国或外国的法律,便属于涉外民事关系,便得用国际私法规则来加以规范。
9. 诉讼竟合
【答案】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重复起诉,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诉讼; ②对抗起诉,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乙国法院同时提起诉讼。诉讼竞合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一国法律的严肃性。所以,各国法律均将“不存在诉讼竟合的情形”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
10.反致
【答案】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常遇到的基本问题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又叫做“一级反致”、“直接反致”。
二、简答题
11.判断: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它适用于不同缔约国的法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根据该规定,《公约》要求适用的主体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不论其国籍是否不同。因此,该说法错误。
12.简述“法则区别说”及其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答案】“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②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是可感知的,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不占有空间,需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借助形态而定其本座。这种外观形态包括债的发生地和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于表现债权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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