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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11民商法专业(商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2. 商号出借

【答案】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3. 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与其职能相同的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二者的区别有:

(1)在我国,清算组只能由人民法院选任;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同,但是从破产法的发展来看,普遍寻求一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2)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是多数,可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破产管理人大多为一人,但必要时可为多人。

(3)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一种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构成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也难保客观、公正; 破产管理人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一般要求具有法律知识、管理经验或经济知识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大部分由律师或会计师等担仟。消极资格一般要求没有利益的冲突。

(4)清算组成员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其参加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对清算组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后成立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案件,从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起到破产案件终结。

4. 别除权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破产别除权的特征:①破产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②破产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③破产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④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5.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6. 票据的文义性

【答案】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7. 负担行为

【答案】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因此负担行为的行为人可以为数次内容相同的负担行为,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负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据生效的负担行为,一力一仅得向对力一主张权利的实现。

8. 外国公司

【答案】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的国籍不同。凡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为外国公司。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司章程的内容。

【答案】公司章程的内容,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在公司法理论上,一般将公司章程的

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法律明确规定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其中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公司章程均将归于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由法律列举的,由公司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该类事项非经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但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公司章程制定人根据公司实际予以抉择的事项。

10.破产法律制度由哪些具体的制度构成? 每种制度的设立机理何在?

【答案】总体上说,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大制度,也有一些国家在破产重整制度之外另设破产和解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司法的属性和意义。另有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置了所谓的司法外债务整理制度(如英国及我国香港)或者债务的私的整理制度(如日本),这些非司法或者准司法的债务危机处置程序构成了对破产司法程序的灵活补充。

(1)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和解设置的机理在于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

(2)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破产重整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对于那些有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立法应当给他们提供喘息和复苏的机会。

②现代社会中企业的专有技术、人力资源、商誉乃至于已经成形的购销网络和商业合作关系等,较之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越发显得重要,而这些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实际上几乎无法得以变现。

③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维持的目标,而且可以满足社会对就业的需求。

(3)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破产清算的最终后果是,债务人为企业或公司的,其法律人格归于消火,如果企业财产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