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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42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Know-how

【答案】Know-how ,即专有技术,又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一般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概括起来,有广泛性、秘密性、实用性、可转让性、同时拥有性、非专利性以及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等特点。

2. Notice of Drawdown

【答案】Notice of Drawdown,即提款通知。提款通知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表明自己将在特定时间提取相应数额钱款的通知。我国商业贷款业务中,提交提款通知书,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3. 代位求偿权

【答案】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4.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

【答案】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问。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④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6. 适航责仟

【答案】适航责任,是在国际海上货物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之一,指承运人须负有保证船舶适航性的责任,具体含义包括:①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良好状态,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安全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7.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8. Treaty

【答案】条约(Treaty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条约、普遍性的和特殊性的条约、造法性和契约性的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9.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抵免法”

【答案】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10.MFN

【答案】最惠国待遇(the Most Favoured Nation,简称MFN ),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原则,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目的在于使所有被一国赋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在该国境内都处于同等地位,享受不受歧视的同样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最早出现在17世纪欧洲各国之间订立的双边贸易条约中,包括无条件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GA TT 签订后,特别是WTO 成立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成员国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并表现出创新和发展:WTO 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货物贸易勿、一大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诸协议中,并且被明确限制在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之

中; 世贸组织建立了较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对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对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监督和执行保证,为传统的最惠国待遇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简答题

11.简述不违法之诉。

【答案】不违法之诉,又称非违约之诉,是WTO 争议解决机制特有的概念,指在WTO 成员国经济贸易交往中,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 ,但如此项措施给另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损失,则受损方有权提起WTO 争端解决,以使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不违法之诉的起源

不违法之诉产生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之初。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的第23条,争端产生的条件是一缔约方根据GATT 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在丧失或受到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也就是说,争议提起的依据是缔约国根据GATT 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是取决于对GA TT 项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实际违反。

(2)不违法之诉的发展

①“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含义的确定

1952年澳大利亚与智利硫酸按争端案,正是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导致了智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进而抵消了澳大利亚给予智利消免关税的待遇使智利向澳大利亚的出口增加的利益,补贴使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丧失殆尽。

GA TT 工作组在该案中对“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作出了解释:“包括受到贸易伤害的缔约力一对造成伤害的缔约方提起的申诉,其依据是该受到伤害的缔约方在与该造成伤害的缔约方进行谈判是‘不能合理预见到’的伤害。”因此,这里所采用的是合同法上的“合理预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的理论。

UDSU 对小违法之诉的继承

WTO 的DSU 基本上原封不动地把GA TT 第23条第1(b )款规定保持下来,纳入DSU 作为

第26条。这就是说,使这个“不违法之诉”适用到所有WTO 新的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以及WTO 对GATT 1994的各补充协议,例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

(3)对不违法之诉的评价

①不违法之诉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基本上是一种外交手段的延伸和运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救济,与GATT 中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

②就其基本指导思想来说,不违法之诉在GA TT 争端解决的目的是维护贸易利益平衡,而不是一定寻求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是非曲直,这既是先前双边贸易协议中包含此条款的初衷,也是GA TT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贯指导思想。显然,这一点和目前的WTO 有显著的不同。由于当时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