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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814法学综合2之《法理学导论》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

【答案】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1)《宪法》对公民劳动权利的规定

《宪法》第42条第1, 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己基本形成了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保障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①劳动就业权,即公民具有职业选择的权利,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 ②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获得技术、职业指导和训练的权利; ④享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⑤休息权; 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⑦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⑧平等晋升的权利。

综上,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它既具有自由权的属性,又具有社会权的属性。它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宪法权利。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上的劳资矛盾还广泛存在,宪法劳动权就是一个调节器,保障好劳动者的劳动权,能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2. 简述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

【答案】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不成文法往往以社会事实为背景而形成,由于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富有弹性,比较容易适应社会现状。成文法在制定与修改时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这些法定程序往往复杂且经历时间长,所以,成文法往往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事实

(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不成文法一般依据人民的法律实践潜移默化而形成,比较能符合社会现实需求。成文法用条文表达立法意图,有时会出现不完备也不周密的情形,就需要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是否体现了立法的意图,则难以保证。

(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不成文法允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成文法要求法官在

适用法律时严格忠于立法的原意,严重扼杀了法官的创造性。

3. 从法学角度简述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答案】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权力,就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1)二者的主体不同。权力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组织和个人,主体具有特定性。权利的主体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性。

(2)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权力”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绝不意味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

(3)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有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 在存在与相对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另外,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 权力是单向的和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利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不得怠用和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4)强制性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与此不同,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的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强制实施。

(5)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4. 简述法的规范性的特点。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凭借规范性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用以遵循的模式、标准或方向。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规范性而言,法的规范性是特殊的。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就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定而言,法采取独特的语言、语句、概念和结构,这使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①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②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

③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④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

(2)就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式而言,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不仅具有可选择的指引,而且也具有确定性的指弓}。其他社会规范在上述方面不像法律规范表现的明显。

二、论述题

5. 联合国2008年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对运输单证的定义如下:“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签发的单证,该单证:(a )证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 并且(b )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比较该定义与中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提单定义的差别,并说明你认为导致差别的原因。

【答案】(1)中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对提单的定义

①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②《海牙规则》尽管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提单的概念,只是规定了相关的规则。

(2)《海商法》和《海牙规则》与《鹿特丹规则》就提单规定的差别

①名称上的差异

a. 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均采用了“提单”的概念;

b. 《鹿特丹规则》则使用了“运输单证”这一概念取代了“提单”这一概念,因为“运输单证”的范围要大于“提单”的范围。所以,提单属于运输单证,但是运输单证不仅仅包含提单。 ②性质的差别

关于提单的性质,即提单是运输合同本身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a. 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的规定来看,这两者均采用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观点: b. 《鹿特丹规则》采用了提单不仅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的观点。这种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因为提单的受让人并不一定是原托运人或者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的约定并不知情。

③签署提单方范围的差别

a. 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规定只有承运人可以签发提单:

b. 《鹿特丹规则》则规定承运人与履约方均可签发提单。这种变动是扩大签发提单的主体,使提单的应用更为灵活。

目前,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除了海运方面还有航空和铁路等运输方式。仅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就有三个有效的国际公约同时存在。没有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国内立法也存在多种体制。所以,目前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约数量比较多,而且规定也不尽相同。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鹿特丹规则》不仅实现了目前实施的《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统一,而且实现了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