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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海事大学Z25民法、刑法之刑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共同正犯

【答案】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2.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3.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5.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6.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7.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 罪状

【答案】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简答题

9.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 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④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10.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包括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类型: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