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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刑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斡旋受贿

【答案】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3.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4.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5. (刑法)法条竞合

【答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6. 间接正犯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

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下作人员。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7.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 附加刑

【答案】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简答题

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10.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1)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构成要素:

①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a.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的,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由于伪造的信用卡不是银行签发的,持卡人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因而只要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或者接收服务,其行为就属于诈骗。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境外居民护照,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并使用。由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在其消费或结算后,发卡银行无法通过申领者追偿而实现债权,因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属于对发卡银行实行的诈骗行为。

b.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由于信用卡作废后,已不具有消费结算功能,对接受使用者而言,其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对价,因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构成对接受使用者的诈骗。

c.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d. 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②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