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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湘潭大学52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意见规则

【答案】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

2. 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3.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4.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5. 犯罪记录封存

【答案】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被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能够更快、

更好地回归社会。

6.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7. 间接送达

【答案】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效力。

8. 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

【答案】(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概念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审判为核心,进程。

侦查中心主义是指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动为核心。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推动着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侦查活

(2)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活动的主导机关不同。在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发挥着主导作用; 而侦查中心主义则是以侦查机关为主导作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答案】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侦查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检《规则》第565条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共有20项,主要是:

①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③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④询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⑧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⑨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⑩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⑪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⑫妨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等。

(2)侦查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④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侦查监督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 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②书面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 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

③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除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