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B . B.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C . C.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D . D.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 参考解析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如果有如下情形:
其一是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其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其三是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其四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