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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下列属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有()。 ["利用税率差异","利用退税政策","转让定价筹划","递延纳税"] 甲公司是一家家电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传统的实体店进行实体产品的销售。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很多家电电商平台对甲公司形成了严重的冲击,甲公司决定进行战略变革,提出利用两年时间打造云商模式,全力打造连锁店面和电子商务两大开放平台,实现线上、线下虚实结合。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判断,甲公司进行的战略变革阶段属于()。 ["连续阶段","渐进阶段","不断改变阶段","全面阶段"] 简述推销步骤及每一步骤的具体目标要求。 甲公司是一个家具生产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如下: 甲公司目前没有金融资产,未来也不准备持有金融资产,2017年股东权益增加除本年利润留存外,无其他增加项目。 要求: 如果甲公司2018年的销售增长率为8%,净经营资产周转率与股利支付率不变,销售净利率可提高到6%并能涵盖借款增加的利息,计算甲公司2018年的融资总需求与外部筹资额。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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