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813管理学原理与土地经济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

【答案】土地是由地球一定高度和深度的岩石、矿藏、土壤、水分、空气和植被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即陆地及其自然附属物。

2. 土地权属转移及收益分配

【答案】土地权属转移及收益分配是指土地权属转移的条件、形式和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

3. 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

【答案】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等手段对土地进行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保证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以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调节功能。

4. 土地的经济供给

【答案】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指在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上,投入劳动进行开发以后,成为人类可直接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土地的供给。

5. 农业土地经营规模

【答案】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土地或耕地的数量。

6. 土地利用管理

【答案】土地利用管理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规划计划等手段,确定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方式,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种管理。

二、简答题

7. 简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答案】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农业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且这些劳动力转移后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2)农机化水平的提高;

(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加强;

(4)经营者素质的提高;

(5)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8. 简述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措施。

【答案】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措施包括:

(1)扩大土地利用面积;

(2)提高集约经营水平;

(3)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

(4)调节消费结构;

(5)利用新技术;

(6)保护土地资源。

9. 简述土地抵押权所具有的性质。

【答案】土地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1)土地抵押权的优先清偿性;

(2)土地抵押权的附属性;

(3)土地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0.土地税收的依据。

【答案】土地税收的依据包括:

(l )按土地面积征收;

(2)按土地总收获量征收;

(3)按土地收入征收;

(4)按地价征收。

三、论述题

11.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

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虽然合理的限制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范围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同。世界各国认为的“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而我国则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即不得因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拒绝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