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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1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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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共同正犯

【答案】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

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各的核心因素。

3. 遗弃罪

【答案】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力一面是直接故意。

4.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5. 拘役

【答案】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简述题

6.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里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下、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通常限于除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种犯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a.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 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等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7.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条文内容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军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假如这一规定成为了正式的立法,请根据刑法理论说明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犯罪构成特征包括:

(1)客体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潜在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的威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犯罪只需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即可。因此,“危险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其构成并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

(2)客观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主体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具备现实驾驶能力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作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饮酒驾驶可能“不能回避正常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辆,既包括驾驶前己经醉酒,也包括驾驶前饮酒驾驶中醉酒,还包括驾驶中饮酒并醉酒。由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并不以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危险驾驶”犯罪在主观方面并不考虑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罪过。

8. 简述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

①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理时被作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处断上的一罪,而惯犯属于数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法律上的一罪。可以构成连续犯的犯罪并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都可以构成连续犯; 而可以构成惯犯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罪名,其他罪名不能构成惯犯。

②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必须出自数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但其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即无连续意图贯穿于各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之中。

③尽管从总体上看,连续犯和惯犯都是一行为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但是,构成连续犯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