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1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2. 人身权的专属性
【答案】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①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②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 共同侵权行为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4. 一般人格权
【答案】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学理上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5. 身份权
【答案】
二、简述题
6. 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要求具备的具体条件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
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一一股东会; 执行机构一一董事会; 监督机构一一监事会。三机构有机地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民法通则》规定有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学理上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特征,而非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依法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其他组织、个人代替或者连带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体现。一旦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其债务。
7.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答案】(1)①丙与丁之问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②理由。租赁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此案不适用以下两个条款
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出租。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丁,
违反了《物权法》规定,故丙与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故本案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③我国《合同法》,合同有效的条件有:
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本案中,丙丁签订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①采取房屋作价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②具体房屋由谁取得,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③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采用房款竞价的方式确定,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 并根据房款数额将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给予其余二人补偿。
8. 试述我国农地承包权的性质与特征。
【答案】(1)农地承包权即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我国农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特点。
(2)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 谈谈法定继承中财产的分配。
【答案】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简称“应继份”)。
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各国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