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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 2010年5月23日晚,A市一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抓获了在某商店抢劫的刘某,当场进行了盘问,缴获现金、烟酒等物品,价值约8000元。后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民警王某对刘某进行了讯问。5月28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某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15岁)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郑付给徐200元,正欲离开时,在宾馆门口被查获。民警小鲁和小孙经出示警官证,宣布对郑和徐口头传唤,郑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小鲁和小孙分别用手铐将郑、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询问,并补办了传唤证。根据郑和徐的交待,县公安局分别对两人决定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郑不服,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其哥哥作担保,其治安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徐服从处罚,到拘留所执行拘留并缴纳了2000元罚款。 2009年4月1日晚12时许,某市市中区北环路派出所接到出租司机张某报案,称其出租车在北环路加油站附近被一歹徒抢劫。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目击群众指认,4月4日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在一地下车库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4月5日上午,该派出所李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刘某刑事拘留。4月6日晚8时许,办案民警赵某、王某对刘某进行了首次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民警赵某认为刘某不如实交待,多次打刘某的耳光,并罚刘某跪在地上。4月11日,公安机关提请市中区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市中区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市中区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继续关押刘某,并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 2006年9月25日,有人提供线索,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某市某旅馆出现,某市公安局立即指派民警强某、董某和赵某等四人前往抓捕。在夜间10时左右,孙某回旅馆休息,民警强某、赵某等人见抓捕时机成熟,扑向犯罪嫌疑人孙某,不料孙某身手十分敏捷,从民警手中挣脱,逃往房间。民警强某一边追赶一边拔出手枪,见孙某也已拔出手枪,情况十分紧急,直接向孙某开枪射击,击中孙某腿部。孙某一边瘸腿逃跑,一边开枪还击。此时,另外三位民警也都已拔出手枪进行追赶。孙某流血过多已无体力逃跑,被民警围住,但仍然不听从民警命其扔掉手枪的指令,继续负偶顽抗。强某又开了一枪,击中孙某胸部,孙某当场死亡。 刘飞,男,15岁,自幼父母双亡,跟其爷爷、奶奶长大。刘飞常到邻居万某(无业人员)家玩耍。2003年5月11日早晨8点,万某带刘飞到某地铁人口处,并指使刘飞抢走行人刘某的书包一个,内装有身份证件和现金3000元。5月25日,万某又指使刘飞望风,万某及其同伙3个潜入某职工宿舍,窃走各种物品10件,价值5000元。6月3日,万某带刘飞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飞扒窃2次,窃得现金1200元。6月20日,万某一伙5人带刘飞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万某交给刘飞匕首一把,并示意刘飞将被害人扎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饭馆当场将万某6人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刘飞在第一次审讯中,就交代和揭发了万某等人的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李某在对刘飞的4次讯问中,刘飞的法定代理人(刘飞的爷爷)均到场。刘飞要求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李某不允许。该案在移送起诉后,检察院案件太多,无暇顾及刘飞一案。2个月后,一名检察员才抽出时间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开头和结尾加以改写,未对案件进行审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20天后,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审判阶段,刘飞聘请律师某甲、某乙担任其辩护人。庭审过程中,刘飞的律师发现合议庭的审判员丁某是万某母亲的亲戚,要求丁某回避,审判长认为符合法定回避理由,当庭决定丁某回避。2003年9月20日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对刘飞、万某等6人进行宣判,并将刘飞和万某等人一起交付监狱执行。 刘飞,男,15岁,自幼父母双亡,跟其爷爷、奶奶长大。刘飞常到邻居万某(无业人员)家玩耍。2003年5月11日早晨8点,万某带刘飞到某地铁人口处,并指使刘飞抢走行人刘某的书包一个,内装有身份证件和现金3000元。5月25日,万某又指使刘飞望风,万某及其同伙3个潜入某职工宿舍,窃走各种物品10件,价值5000元。6月3日,万某带刘飞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飞扒窃2次,窃得现金1200元。6月20日,万某一伙5人带刘飞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万某交给刘飞匕首一把,并示意刘飞将被害人扎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饭馆当场将万某6人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刘飞在第一次审讯中,就交代和揭发了万某等人的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李某在对刘飞的4次讯问中,刘飞的法定代理人(刘飞的爷爷)均到场。刘飞要求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李某不允许。该案在移送起诉后,检察院案件太多,无暇顾及刘飞一案。2个月后,一名检察员才抽出时间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开头和结尾加以改写,未对案件进行审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20天后,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审判阶段,刘飞聘请律师某甲、某乙担任其辩护人。庭审过程中,刘飞的律师发现合议庭的审判员丁某是万某母亲的亲戚,要求丁某回避,审判长认为符合法定回避理由,当庭决定丁某回避。2003年9月20日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对刘飞、万某等6人进行宣判,并将刘飞和万某等人一起交付监狱执行。 2010年5月23日晚,A市一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抓获了在某商店抢劫的刘某,当场进行了盘问,缴获现金、烟酒等物品,价值约8000元。后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民警王某对刘某进行了讯问。5月28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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