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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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 2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2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23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33 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43
一、名词解释
1. 刑罚
【答案】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2. 打击错误
【答案】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根据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构成要件为,
①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3.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4.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5.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6.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7.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干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卜的特征为:
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己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8.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包庇罪的界限?
【答案】(1)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包庇罪的概念
①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③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①犯罪主体不同。拘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目的不尽相同。拘私枉法罪的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他人,陷害的内容是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或使罪轻者受到重判; 而后者的目的是报复,报复的内容不限于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也包括使被害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名誉上遭受损害。
③犯罪动机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询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询私的动机,而后者的犯罪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④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实施枉法行为,其中有陷害、报复,也有包庇、偏袒,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用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询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行为人自己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有关,而后者无上述时间上的限制,且行为的实施虽以利用职权为前提条件,但并不要求利用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
⑤犯罪客体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威信,而后者的客体则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⑥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询私枉法罪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无罪的人,也可以是有罪的人,比较宽泛,而后者所针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人,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拘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询私枉法罪和包庇罪均包含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犯罪主体不同。拘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②犯罪目的不同。询私枉法罪的目的是出入罪,既可以是为了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诉或者受到冤判、错判,也可以是为了放纵犯罪分子,而后者的目的仅限于放纵犯罪分子。
③犯罪动机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询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询私的动机,而后者的犯罪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④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无罪的人受追诉,对有罪的人加以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作虚假证明,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询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系利用自己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后者无上述时间上的限制,且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⑤犯罪客体不同。询私枉法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威信,而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仅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