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部分)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2. 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力一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3. 投资保护协定
【答案】投资保护协定,由美国创立,后被某些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其内容主要规定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
4. 税收管辖权
【答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问题,包括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都与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主权,各国在税收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5.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答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6. IMF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7.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答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是根据1970年《建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由于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从1974年起,WIPO 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之一。
8. 平行诉讼
【答案】平行诉讼是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分别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多个国家的法院对相同案件均行使管辖权,从而导致管辖权冲突而产生的诉讼。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或通过国际公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的含义和特点。
【答案】(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
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①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②当对
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③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2)预期违约的特点
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④预期违约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10.简述中世纪的商人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中世纪商人法是古老的商业习惯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
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在于:
(1)国际性。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
(2)行业性。它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
(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4)从演变过程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惯例向习惯法发展的轨迹。中世纪商人阶层在商品交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适用于团体内部“个别”成员间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后来这种行为模式在持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得到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被推而广之,先前的行为调整方式也由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而习俗也渐渐演变为习惯,并对商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
(5)从法律地位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在吸收罗马法和教会法合理因素的同时,又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国家公权力对早期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影响不大。一方面中世纪商人法是在“扬弃”罗马法制度成果(主要是“万民法”)的基础上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它的概念体系、原理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都与罗马法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另一方面商人法的许多原则都可以在11世纪以来的天主教教义中直接或间接地发现其宗教渊源。
(6)中世纪商人法呈现出一种从“地方性”习惯法到“地域性”习惯法再到“国际性”习惯法的发展轨迹,商人习惯法有统一化的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改进,各地商人们都开始从事跨地区的商事交易,商人们的这种流动性的交易活动使商事习惯从一个地方传播到多个地方,此时的商人法就具有了“地域性”的特征。由于海事运输的发展,国际性的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达,这就使得商事习惯做法和惯例逐渐从一个地方、一个地域向全球方向传播和发展,从而出现“世界性”的商人法。
11.简析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的优弊。
【答案】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照国际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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