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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典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

①国家机关下作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

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更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

3.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4. 职务侵占罪

【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而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5.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6. 犯罪客体

【答案】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7. 赦免

【答案】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8. 强迫劳动罪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9.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10.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

11.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答案】(1)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概念

①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②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具体来讲,两者具有以下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 而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此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