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10.91
B . B.11.88
C . C.12.48
D . D.11.47
● 参考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转让厂房的扣除项目金额=(40+40×5%×9)+(100-40)×5%×(1+5%+3%)+1.2+100×0.5‰=62.49(万元);增值额=100-62.49=37.51(万元);增值率=37.51÷62.49×100%=60.0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37.51×40%-62.49×5%=1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