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 委托合同与代理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力一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3. 有限责任
【答案】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4. 连带之债
【答案】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 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5.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1物的物的总体。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
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6. 债
【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 代理权
【答案】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8. 原始取得
【答案】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答案】(1)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①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②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价值取向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②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 a. 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一人组成数个公司所引起的人格混同(如俗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互投资所引起的人格混同等;
b. 财产混合,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即为典型;
c. 虚拟股东,虚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
d. 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完全成了母公司的工具;
e. “改变自我”也可成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改变自我是指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所有权利益的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了自我,它就不冉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应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10.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2)法人机关的特点
①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②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④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⑤法人机关由单个或者集体组成。
法人的机关不同于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外延很大。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指法人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
11.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